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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

现将《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
2026年3月23日

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丧属、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殡葬领域经营者,包括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殡葬服务机构是指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殡葬中介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公平诚信、易于理解的原则,全面、完整、清晰、规范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

第二章 殡仪馆

第十六条 殡仪馆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规则、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信息。

第三章 公墓、骨灰堂

第十九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标示墓穴位置、面积、墓穴类型、墓体主要材质、墓台构件、石材产地等基本信息,以及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墓、骨灰堂提供生态安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及奖补政策等信息。

第四章 殡葬中介

第二十二条 殡葬中介代办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单独标示,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殡葬服务机构一致。殡葬中介不得将其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代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混淆或打包标示。

第六章 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通过标价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不标示或显著弱化对丧属不利的价格条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以低价诱骗丧属后加收费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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